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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张运双与周银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银珠,张运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银珠,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业森、涂志婷,分别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运双,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3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诉称:不动产争议产生的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物权归属产生的纠纷,本案是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物权归属问题,因此,本案不属于不动产争议产生的纠纷,不能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诉不动产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的房屋,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