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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磐玉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兆恩、周静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兆恩,周静琴,张正有,周瑞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磐玉商初字第7号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廖根勇。委托代理人厉佳龙。被告周兆恩。被告周静琴。被告张正有。被告周瑞玉。本院在审理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兆恩、周静琴、张正有、周瑞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缪 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骏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