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调确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陈景、雷某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景,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调确字第87号申请人陈景,女,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雷某,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仲敏,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景、雷某关于确认(2014)延鹤人调字第2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吴彦瑾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景、雷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月8日经南平市延平区四鹤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雷某欠申请人陈景所借的本金400000元及利息,雷某在本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后15日内返还给申请人陈景本金400000及利息(从2011年11月开始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如雷某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未还清所欠的本金及利息时,陈景即可直接向延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述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彦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新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