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林万福贪污罪、受贿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231号罪犯林万福,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秀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万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已交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已交纳);并应退出其余赃款八万七千元,返还给莆田市秀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莆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4年1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万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林万福已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45000元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7000元。其中本次缴纳违法所得87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万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万福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万福予以假释。本次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7000元,返还被害单位。(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