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桂玉与被申请人康积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桂玉,康积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李桂玉,女,生于1963年3月7日,汉族。被申请人康积志,男,生于1988年10月16日,汉族。申请人李桂玉与被申请人康积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桂玉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康积志驾驶的陕FF88**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桂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康积志驾驶的陕FF88**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