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赵恩霞与芜湖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恩霞,芜湖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镜民二初字第00004号原告:赵恩霞,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莫春生,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郭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宜江,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恩霞诉被告芜湖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下称“维也纳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恩霞委托代理人莫春生、被告维也纳公司委托代理人丁宜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恩霞诉称:其系被告方采购人员,为被告购买餐饮原料,由原告垫付货款,每月去被告处报销结账。自2013年7月起,被告方因装潢拖欠部分工程款,加之管理人员更换,经营不景气。同年6至9月间,原告共垫付货款132218元,在领导审批后,被告以账面无钱为由拒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3221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维也纳公司辩称:原告曾是维也纳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股东,其垫付的相关费用应由公司股东或合伙人按照协议处理,不属于答辩人支付范围。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毕锋、周毅系芜湖市维也纳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维也纳管理公司”)实际股东,赵恩霞是工商登记股东、维也纳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6至9月间,赵恩霞为维也纳管理公司采购厨房用餐饮原料,共垫付货款132218元,经财务审核、完善相关报批手续后,维也纳管理公司一直未支付上述报销款,遂成讼。另查明:维也纳管理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变更为维也纳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原赵恩霞变更为郭斌;2012年9月29日,维也纳管理公司实际股东毕锋、周毅与郭斌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维也纳管理公司租赁给郭斌经营,经营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租金为2012年每月10万元,2013年起每月15万元此后每年每月增加1万元,承租人另交保证金20万元;《房屋租赁合同》约定,2012年10月1日前维也纳管理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与承租人郭斌无关。本院认为,本案系赵恩霞为维也纳管理公司垫付相关采购费用,在追索垫付款过程中与原维也纳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追偿权纠纷。赵恩霞报销单据已经维也纳管理公司财务审核、相关人员审批,报销手续完善,维也纳管理公司理应向赵恩霞支付相应的报销款项。鉴于维也纳管理公司在赵恩霞主张权利前已经变更为维也纳公司,维也纳管理公司上述义务应由维也纳公司承继。故本院对赵恩霞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从维也纳管理公司与郭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上分析,所谓《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上是《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约定2012年10月1日前维也纳管理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与承租人郭斌无关。该约定虽不能对抗公司以外第三人主张权利,但赵恩霞是工商登记股东、维也纳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赵恩霞是具有约束力的,故赵恩霞主张的垫付款不应由郭斌承包经营所得支付,应由郭斌以其向维也纳公司支付的承包金或该公司的其他财产支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芜湖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赵恩霞支付垫付款1322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2元,由被告芜湖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付,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货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文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