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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民终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水红、陈小元与被上诉人启东金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水红,陈小元,俞辉,启东金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00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水红。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元。上述二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单志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金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荷芳。委托代理人高洪新。原审原告俞辉。上诉人张水红、陈小元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水红、陈小元以已与被上诉人启东金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水红、陈小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水红、陈小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晓威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蔚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