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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审刑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李文德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176号罪犯李文德,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现于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7)大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李文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8月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辽刑三终字第322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13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1年10月17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21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至2018年7月11日止。执行机关于2013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1、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现累计积分450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李文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迟佳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