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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尚衍胜与尚衍会、尚衍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衍胜,尚衍会,尚衍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泗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尚衍胜,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尚衍会,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尚衍星,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衍胜与被执行人尚衍会、尚衍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人执行人的要求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3)泗商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