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吴世铿申请林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世铿,林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吴世铿,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黄榕捷,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琼,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人吴世铿因民间借贷一案,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申请标的(人民币7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林琼在晋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中林琼的房产拍卖余款进行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世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申请人林琼在各商业银行及相关单位的款项人民币7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翁 才 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航光(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