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巴民初字第0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薛雨林、杨菊英与杨福明、昆山市民安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雨林,杨菊英,杨福明,昆山市民安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巴民初字第0221号原告薛雨林。委托代理人徐安银,江苏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江苏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菊英。委托代理人徐安银,江苏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江苏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福明。委托代理人王坤元,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民安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新澄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5967063-2。法定代表人葛裕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学元。原告薛雨林、杨菊英与被告杨福明、昆山市民安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雨林、杨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两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沈中昊人民陪审员 陆美华人民陪审员 姚雪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晓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