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麻民二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滕召响诉张祥禄合伙协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召响,张祥禄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麻民二初字第182号原告滕召响。被告张祥禄。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召响与被告张祥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召响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召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召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滕召响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满延喜审 判 员 曾 勇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滕思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