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符元利与被告王冕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符某,女,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符某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春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