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王井华与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森,承德市双滦区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189号原告林秀森,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承德市双滦盛源挂车维修队业主,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承德市双滦区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付利,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弘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秀森与被告承德市双滦区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秀森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秀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秀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爱权代理审判员 何艳利人民陪审员 张艳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