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葛玉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玉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初字第42号原告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中津桥路22号1号楼405室。法定代表人陈才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葛玉春,男,汉族,1973年2月4日生。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葛玉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