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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苏添忆与熊志标、厦门市来利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添忆,熊志标,厦门市来利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2512号原告苏添忆,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林永标、王华榕,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志标,男,汉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厦门市来利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黄良德。原告苏添忆与被告熊志标、厦门市来利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添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由原告苏添忆负担。审 判 长  陈志强审 判 员  芦 絮人民陪审员  高延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巧婷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