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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什邡民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喜雷诉被告谭绍建、漆学琼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喜雷,谭绍建,漆学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什邡民保字第16-2号原告:张喜雷,男,生于1986年5月18日,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蔡长江,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谭绍建,男,生于1977年1月3日,汉族,住什邡市。委托代理人:艾晓明,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黎陆华,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漆学琼,女,生于1973年4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4)什邡民保字第16-1号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谭绍建所有的位于什邡市蓥华山路南段商品房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号:20339)和被告漆学琼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S95**小型汽车车户的冻结。审判员 蒋 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