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郝爱民诉舒兰市圣光塔林景区开发有限公司、陈凤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爱民,舒兰市圣光塔林景区开发有限公司,陈凤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1225号原告:郝爱民,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关世强,吉林省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兰市圣光塔林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职务:董事长。住所地:舒兰市新村亮甲山生态旅游公司。被告:陈凤山,男,住舒兰市。原告郝爱民诉被告舒兰市圣光塔林景区开发有限公司、陈凤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爱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关世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兰市圣光塔林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被告陈凤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爱民诉称:2012年9月1日,被告陈凤山找到我给二被告干力工活,有被告陈凤山出具的欠据为证,由于二被告迟迟不支付我的劳动报酬,因此在2012年10月10日我离开工地,随后,我一直向二被告索要劳动报酬,但二被告互相推诿,至今没有支付,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劳动报酬4000元。被告舒兰市圣光塔林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被告陈凤山答辩:承认欠人钱。数额是属实的,欠据是我签的。我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郝爱民为陈凤山直接雇佣为舒兰市圣光塔林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由陈凤山负责给付工资款。陈凤山尚欠原告工资款4,00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所举证据欠据一枚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郝爱民为陈凤山直接雇佣,工作内容为向舒兰市圣光塔林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陈凤山与原告郝爱民之间已经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工作结束后,陈凤山理应按照原告提供的劳务兑现劳动报酬。被告陈凤山给原告出具欠据后,没有实际履行给付义务,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陈凤山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原告与被告舒兰市圣光塔林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陈凤山与被告舒兰市圣光塔林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凤山给付原告郝爱民工资款共计4,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50.00元,由被告陈凤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微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