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察北世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赵海江、赵海宽、张秀荣、何慧玲、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张家口察北世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赵海江,赵海宽,何慧玲,张秀荣,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住所地张家口万全县。负责人王向荣,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家口察北世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法定代表人赵海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海江,男,汉族,现住张家口市。被执行人赵海宽,男,汉族,现住张家口市。被执行人何慧玲(赵海宽之妻),女,汉族,现住张家口市。被执行人张秀荣(赵海江之妻),女,汉族,现住张家口市。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现住张家口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察北世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赵海江、赵海宽、张秀荣、何慧玲、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张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家口察北世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赵海江、赵海宽、张秀荣、何慧玲、李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52条、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张家口察北世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赵海江、赵海宽、张秀荣、何慧玲、李强在银行存款446217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和收益。(未含从判决应当履行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迟延履行期间法定债务利息,在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评估、拍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时一并计算在内)。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福 前执行员 李 海执行员 刘 喜 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喜运(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