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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吴定平与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郭龙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定平,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郭龙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94号原告吴定平,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4日,住平武县南坝镇。委托代理人吕建,平武县南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汶川县威州镇。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被告郭龙成,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5日,住平武县南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定平诉被告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郭龙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4年1月26日原告吴定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定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岷江建筑工程公司、郭龙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定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吴定平负担。审判员  杨玉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光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