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磐玉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蔡林、袁红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蔡林,袁红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磐玉商初字第8号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廖根勇。委托代理人厉佳龙。被告陈蔡林。被告袁红贞。本院在审理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蔡林、袁红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缪 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骏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