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民初字第0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友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友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民初字第0108号原告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建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燕波。被告孙友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友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明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姬凡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