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狮刑初字第19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羁押,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4)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许荣樟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吴某某(分案处理)、“张晓枫”(另案处理)来到石狮市凤里街道后花社区创业路EMS公司后门门口,撬锁盗走王某甲停放的1辆铃木牌助力车(未能估值,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2、2013年8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吴某某、“张晓枫”来到石狮市狮城帝苑6号楼印象阁店门口,撬锁盗走施某某停放的1辆川岛本田牌助力车(未能估值,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3、2013年8月8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吴某某来到石狮市金盛路东段建明酒店宿舍楼101-106栋后门,撬锁盗走苏某某停放的1辆台翔牌助力车(未能估值,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4、2013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吴某某来到石狮市灵秀镇塔前村大同路97号食杂店门口,撬锁盗走尚某某停放的1辆台翔牌助力车(未能估值,销赃得款人民币700元)。5、2013年8月3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吴某某来到石狮市香江路490号贵州茅台酒专卖店旁的巷口处,撬锁盗走胡某某停放的1辆新大洲牌助力车(未能估值)。6、2013年9月9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吴某某来到石狮市宝盖镇松茂村华联超市后门门口,撬锁盗走王某乙停放的1辆台翔牌助力车(未能估值,销赃得款人民币100元)。7、2013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吴某某来到石狮市宝盖镇仑后村回批地安置楼B8-1幢后门,撬锁盗走周某某停放的1辆嘉陵牌助力车及李某某停放的1辆铃木牌助为车(未能估值)。8、2013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吴某某来到石狮市湖滨街道福禾路21号侧门,撬锁盗走蔡某某停放的1辆川岛本田牌助力车及邱某某停放的1辆新锐牌助力车(未能估值,共销赃得款人民币1100元)。案发后,赃车均无法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甲、施某某、苏某某、尚某某、胡某某、王某乙、周某某、李某某、蔡某某、邱某某陈述,证人吴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徐某某和同案犯吴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5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徐某某与其同案犯共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王某甲三百元、施某某三百元、苏某某三百元、尚某某七百元、王某乙一百元、蔡某某五百五十元、邱某某五百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尤祖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坤超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