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二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冻结)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二初字第00078号原告: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西,董事长。诉讼代表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被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学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价值51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价值51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宏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