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调字第5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玉通广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李新付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玉通广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李贤锋,李新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调字第520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玉通广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纯。被执行人李贤锋,男。被执行人李新付,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负责人张建忠。北京玉通广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李贤锋、李新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贤锋、李新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贤锋、李新付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二万零七百七十二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七万五千六百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贤锋、李新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贤锋、李新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彦周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焦 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