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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刑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江刑初字第005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农民。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文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新村一棋牌室内,组织王某、余某甲、姚某(均另行处理)等22人,以“筒子二八”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4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32821元。被告人陈某甲于2013年10月21日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松陵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乙、张某、吕某、王某、余某甲、姚某、罗某、陈某丙、鲁某、彭某甲、陈某丁、方某甲、龙某、李某、黄某、邹某、陈某戊、彭某乙、任某、方某乙、泮某、朱某、陈某己、余某乙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作案工具:筒子牌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黎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红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