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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刑二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诉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昆刑二初字第005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2013年11月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4)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金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至10月间,昆山市XXX服装厂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出开票费的方法,让他人为其虚开出票单位为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合计人民币341880.36元,税额合计人民币58119.64元。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该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昆山市XXX服装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人民币58119.64元。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补缴了全部税款。另查明,昆山市国家税务局已对昆山市XXX服装厂处罚款人民币87179.46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向本院预缴罚金保证金人民币820.5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的证言、发票明细单、增值税抵扣凭证原始信息清单、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增值税抵扣证明、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税务稽查报告、昆山市XXX服装厂出具的情况说明、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通用缴款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58119.64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税务机关的罚款及预缴的罚金保证金在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薛晨融人民陪审员  张芳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晓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