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周世有与陈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有,陈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112号原告:周世有。被告:陈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有诉被告陈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世有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世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世有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