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拱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周世有与陈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有,陈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112号原告:周世有。被告:陈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有诉被告陈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世有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世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世有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