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利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利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15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16501100-7。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遵莲,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利旺,男,汉族,1965年11月14日出生,系芜湖县利旺五金交电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湾沚镇环城南路1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利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利旺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利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柴 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管国珺附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于执行的;(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