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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某甲与被执行人崔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甲。被执行人���某乙。申请执行人崔某甲与被执行人崔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418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被告崔某乙每年给付原告崔某甲抚育费10000元,此款自2011年始每年12月30日给付至2013年12月30日止。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4年1月27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1年9月30日作���(2011)长民初字第418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成审判员  吴明海审判员  陈传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