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伟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伟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220号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玉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永根,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朱伟强,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伟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孙晋仁独任审理。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晋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栋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