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刑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卜凡校强奸罪,卜凡校盗���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0277号罪犯卜凡校。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09年8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认定卜凡校犯强奸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5月4日至2021年5月3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2)徐刑执字第0201号刑事裁定,将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4年1月6日,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作出(2013)苏徐狱减建字第103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卜凡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将罪犯卜凡校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卜凡校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个人记分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个人台帐、罪犯改造小结、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未缴纳。本院认为,罪犯卜凡校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卜凡校的刑期减去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