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资阳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樊城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资阳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区某火车站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资阳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25日,票号为3020005323150***,金额为人民币陆万元整,出票人为十堰某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风某车辆有限司,支付人为某银行襄樊分行帐务中心,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资阳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宁丽敏审判员 周光辉陪审员 马 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