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二申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周群与梁太新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群,梁太新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二申字第0000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群,男,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太新,男,汉族,1956年12月18日出生。周群因与梁太新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纠正为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的(2012)宿中民二终字第00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群申请再审称:1、二审裁定没有理清《终止决议》在前,《分配方案》意见在中,《分配方案》(补充)在后的逻辑顺序。因此,二审裁定认定担���款并未收回,周群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并未实际发生缺乏事实基础。2、被申请人在诉讼中未对担保款问题提出反诉。二审裁定超出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不告不理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予以撤销。对周群申诉提出原二审裁定认定周群担保肥料款未收回,周群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并未实际发生缺乏事实基础的理由。经审查:《终止决议》、《审计报告》、《清算方案》及《分配方案》中明确专用肥厂的未分配利润是将各股东所担保肥料款作为应收账款方能产生,现担保肥料款并未收回,周群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并未实际发生。原二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驳回周群的起诉并无不当。周群此节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对周群申诉提出被申请人未对担保问题提出反诉。二审裁定以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显然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理由,经审查:周群等原告对梁太新提起诉讼,要求梁退回入股股金、分享入股盈余,梁太新以原告没有将其承担的担保肥料款退回无法核算为由进行抗辩,原二审裁定以周群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并未实际发生为由,驳回周群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院原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周群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周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石劲勇审判员 戴晓刚审判员 吕庆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庆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