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调确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刘玉銮、刘玉英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銮,刘玉英,雷某,福建省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调确字第103号申请人刘玉銮,女,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玉英,女,195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信标,男,194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雷某,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仲敏,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福建省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邹仲敏,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刘玉銮、刘玉英、雷某、福建省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确认(2014)延鹤人调字第5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吴彦瑾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玉銮、刘玉英、雷某、福建省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月15日经南平市延平区四鹤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雷某欠申请人刘玉英、刘玉銮所借的本金700000元(其中150000元是500000元本金从2010年到2011年所产生的利息)及利息,雷某在本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后15日内返还给申请人刘玉英、刘玉銮本金700000元(其中150000元是500000元本金从2010年到2011年所产生的利息)及利息(从2011年9月1日开始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福建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如雷某及福建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未还清所欠的本金及利息时,刘玉英、刘玉銮即可直接向延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述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彦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