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刑执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任江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1122号罪犯任江涛,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0)南刑二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任江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自2009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15日���。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4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任江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任江涛以他人名义在方城县注册登记一公司后,未投入实际生产,利用该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大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08年12月至2009年6月,经人介绍,任江涛先后向平顶山玉林铸造厂等21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5份,票面总金额41677757.15元,总税额7085215.89元。任江涛收取发票价税合计4.8%-7.5%不等的开票费。受票单位抵扣税额6602970.08元,案发后追缴税款3827918.35元,给国家造成损失2775052.73元。任江涛系主犯。罪犯任江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获得记功;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任江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定如下:对罪犯任江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董忠智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二○一四年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