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执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与厦门栄德利报关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厦门栄德利报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厦执审字第1号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法定代表人丁学辉,关长。委托代理人林丽红、黄丽娟,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厦门栄德利报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美玲。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厦门栄德利报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林琼弘)代理审判员 (纪荣典)代理审判员 (宋希凡)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廖婉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