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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丁龙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龙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龙庆,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3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京城林业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林检刑诉字(2013)第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龙庆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了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薄淑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龙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丁龙庆为了给岳父母准备寿材,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携带自家油锯,开着自家324型农用车窜至东京城林业局团山子施业区黄木桥沟擅自砍伐红松(国家2级重点保护植物)5株,加工成大板拉回家中。经现场勘查及鉴定,现场位于东京城林业局团山子经营所施业区55林班2经理小班,被采伐红松5株,合立木蓄积4.0630立方米。盗伐林木罪1、2012年6月份,被告人丁龙庆为了盖棚子,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携带油锯窜至东京城林业局团山子经营所施业区果园西沟擅自砍伐落叶松47株。拉回家中盖棚子用掉。2、2013年3--4月间,被告人丁龙庆为了盖马棚,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携带油锯窜至东京城林业局团山子经营所施业区果园西沟擅自砍伐落叶松39株,拉回家中盖马棚用掉。经现场勘查及鉴定,现场位于东京城林业局团山子经营所施业区5林班10经理小班,被砍伐落叶松47株,合立木蓄积2.8129立方米。被砍伐落叶松39株,合立木蓄积3.8303立方米。总计盗伐落叶松86株,合立木蓄积8.3831立方米。被告人丁龙庆于2013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为此提供了相应的证据:1、物证作案工具油锯一台;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证人伊××、张××、陈××等证言;4、被告人丁龙庆供述和辩解;5、东京城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伐根记录表及现场拍照。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丁龙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龙庆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龙庆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因丁龙庆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建议法院对其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丁龙庆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对量刑建议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丁龙庆为了给岳父母准备寿材,于2013年9月16日,驾驶自家农用车携带一台油锯,到东京城林业局团山子施业区俗称黄木桥沟盗伐红松5株,加工成大板运回家中,藏匿在自家“玉米楼子”内。被告人丁龙庆于2013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盗伐加工的红松大板40块(长2.5米、宽20厘米、厚6厘米)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团山子经营所经丁龙庆现场指认,公安机关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鉴定,盗伐现场位于东京城林业局团山子经营所施业区55林班2经理小班内,被伐天然红松(系国家2级重点保护植物)5株,核立木蓄积共计4.063立方米,伐根径级40-42公分不等,伐根表面光滑、新鲜呈红黄褐色,伐根平均高度10-30公分不等,伐根呈现为鲜树,为同一时间油锯所伐,伐根锯口与当场扣押丁龙庆的油锯锯口吻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油锯一台;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扣押油锯拍照;被告人户籍证明;2、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红松系国家2级重点保护植物;4、证人张××证言证实:2013年9月17日早上6点多钟,丁龙庆开着324型农用车到他家,把红松原木卸下车,让他把这些红松原木加工成两副棺材料,他问丁龙庆这些木头是哪来的,丁说是从山上刚整回来的,他想是丁偷来的就没有再问,并把红松加工成了大板的经过;证人伊××证言证实:2013年9月16日或17日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她丈夫丁龙庆早上大约5、6点钟就开着她家的农用车出门了,直到第二天早上6、7点钟捡了半车多大板回来,说是给她父母准备棺材料,大约下午5、6点钟丁龙庆同她儿子把大板放到她家玉米楼子里了;5、被告人丁龙庆供述:2013年9月16日早上5点钟左右,他带着油锯(枝丫锯)、开着自家的324型农用车到团山子经营所施业区的黄木桥沟山上私自放了5棵红松的经过;以及2013年9月26日,他领公安人员和资源科工作人员在东京城林业局团山子经营所施业区黄桥沟指认了盗伐红松5株的现场;东京城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鉴定意见;东京城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伐根记录表、丁龙庆指认盗伐红松现场笔录及拍照、红松伐根径级、高度拍照等。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丁龙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事实。二、盗伐林木罪1、丁龙庆为了盖棚子,于2012年6月份,驾驶自家农用车携带一台油锯,三次到东京城林业局团山子经营所施业区俗称果园西沟,盗伐落叶松47株,木材被其盖棚子用掉;2、丁龙庆为了盖马棚,于2013年3--4月期间,用同样的方法到东京城林业局团山子经营所施业区果园西沟,盗伐落叶松39株,木材被其盖马棚用掉。经丁龙庆现场指认,公安机关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鉴定,盗伐落叶松现场位于东京城林业局团山子经营所施业区5林班10经理小班内,现场被伐落叶松39株,核立木蓄积共计3.8303立方米,伐根径级10-22公分不等,伐根高度10-30公分不等,伐根表面光滑、新鲜呈红黄褐色,伐根呈现为鲜树,为同一时间油锯所伐,伐根锯口与当场扣押丁龙庆的油锯锯口吻合。现场有人工落叶松的树头遗留的现场。另外在现场还发现陈旧人工落叶松伐根47个,核立木蓄积共计4.5528立方米,伐根径级10-22公分不等,伐根高度10-30公分不等,伐根表面呈现黑褐色,为同一时间油锯所伐,现场只有人工落叶松的伐根遗留在现场。以上两次共计盗伐落叶松86株,核立木蓄积共计8.3831立方米。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油锯一台;随案移送清单、扣押油锯拍照;2、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3、证人陈××证言证实:他和丁龙庆是一个村的,村里人一般叫他陈大志,2013年他承包团山子经营所果园夹信山2、3、4、5、7小班深扶透光号,丁龙庆没在他承包的山号清林以及捡过烧柴;证人伊××证言证实:2013年2月份,她丈夫丁龙庆到团山子经营所上山清林时一天捡几根落叶松小杆,拉回家盖马棚的经过;4、被告人丁龙庆供述:2012年6月份、2013年3--4月期间,他多次携带油锯(枝丫锯)、开着自家的农用车到团山子经营所施业区果园西沟盗伐落叶松约70余株的经过;以及他曾交代自己于2013年1-3月在团山子经营所果园西沟给陈大志承包的山号清林时,盗窃50多株落叶松的事,是他说谎了,他以为说给套户清林收捡的落叶松触犯的罪责比较轻,想逃避法律制裁,他没给陈大志清过林,公安人员在他家中发现的落叶松杆及他用来建棚子的,均是盗伐所得;他在2013年9月27日领公安人员和资源科工作人员在团山子经营所施业区果园西沟指认了二个盗伐现场,分别是其于2012年6月和2013年3月左右盗伐的落叶松;5、东京城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鉴定意见;东京城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伐根记录表、丁龙庆指认盗伐落叶松现场笔录及拍照、落叶松伐根径级、高度拍照等。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丁龙庆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龙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松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丁龙庆为了自家盖棚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伐国有林木落叶松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数罪并罚。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丁龙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主动缴纳部分罚金,被盗伐红松加工的板材已由公安机关扣押返还团山子经营所。综上,可对被告人丁龙庆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龙庆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五千元,剩余罚金二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二、被告人丁龙庆的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艳君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徐丛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