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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2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郎登兵诉被告郎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登兵,郎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2239号原告:郎登兵,男,成年,汉族。委托代理人:焦石,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小虎,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郎登兵诉被告郎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郎登兵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郎小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登兵撤回对被告郎小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郎登兵负担。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