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行审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与象山长发纸箱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象山长发纸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甬象行审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33号。法定代表人石岳吉,男,局长。被执行人象山长发纸箱厂,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北塘工业区新瀛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阎依娜,女,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于2013年8月2日作出甬象工商处(2013)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象山长发纸箱厂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滨海公司承接一笔纸箱加工业务,为其印刷加工印有西班牙文+haceamlogs1图案的纸箱500只。并发现标有jostens®图案的纸箱生产业务单,尚未开始印刷。截至被查获,被执行人共加工含有上述内容的纸箱500只,共计违法经营额10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属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行为。另查明,被执行人象山长发纸箱厂的营业执照中核准的企业住所是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北塘工业区新瀛路东侧,其目前实际经营场所在象山县爵溪街道新瀛路**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1.责令在十天内办理变更登记;2.没收印花模板一付(共三块);3.罚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于2013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象山长发纸箱厂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已缴纳罚款2000元,尚欠8000元未缴纳,未完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又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象山长发纸箱厂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象山分局于2013年8月2日作出的甬象工商处(2013)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革审 判 员 贺 峰代理审判员 蒋晓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孙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