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执保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山东世纪金源置业公司与甘肃永瑞房地产公司、叶成岳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执行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4)甘执保字第07号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关于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与甘肃永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成岳、朱国尧、陈松汉、陈建忠、陈良同、余建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甘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叶成岳、朱国尧、陈松汉、陈建忠、陈良同、余建静持有的甘肃永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冻结期限为2014年1月27日至2015年1月28日。附:(2013)甘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