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西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纪风红诉高恒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风红,高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海民西初字第00029号原告:纪风红,女,农民被告:高恒,男,农民原告纪风红诉被告高恒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恒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风红撤回对被告高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纪风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松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