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闫久全与沈阳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久全,沈阳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久全,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拜泉县。委托代理人:张翠文,系辽宁潢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东城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啸,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悦宇,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王蕙,女,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南京市玄武区。上诉人闫久全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民四初字4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慧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贺新发、代理审判员刘风霞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久全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闫久全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久全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慧代理审判员 贺新发代理审判员 刘风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天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