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窑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鲁小红诉张建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窑民初字第19号原告鲁XX,女,1966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永登县连城镇连城村。被告张XX,男,1961年X月X日,汉族,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海矿职工,住窑街火车站33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鲁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XX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原告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XX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鲁XX承担。审判员 李翠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