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刑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蒋永章强奸罪,蒋永章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永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0180号罪犯蒋永章。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1996年12月25日,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淮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蒋永章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9年12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苏刑执字第149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2年10月24日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宿中刑执字第88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08年6月25日、2010年12月28日、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2008徐刑执字第764号、(2010)徐刑执字第1891号、(2012)徐刑执字第0944号三次刑事裁定减刑四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苏徐狱减建字第96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蒋永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缝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一年,并将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蒋永章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学习心得和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蒋永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蒋永章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