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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民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王强与张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强,张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固民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强,男,汉族,1990年12月3日出生,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李玉忠,宁夏大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男,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上诉人王强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30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强及委托代理人李玉忠、被上诉人张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强的起诉。上诉人王强上诉称:上诉人是因为被上诉人非法转让宅基地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认定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驳回原告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处理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强与被上诉人张文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属于违法建筑,且已被政府强制拆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1)422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处理问题意见:“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原审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王强的起诉,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晓红审判员  王 彤审判员  刘秀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