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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民初字第5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冉俊英与被告段亮亮、张彦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查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俊英,段亮亮,张彦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511-1号原告冉俊英,女,生于1959年9月2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亮亮,男,生于1989年3月4日,汉族。被告张彦磊,男,成年,汉族。原告冉俊英与被告段亮亮、张彦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段亮亮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E56**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段亮亮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E56**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兆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