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民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福建光阳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超雅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光阳蛋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超雅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保字第11-1号原告福建光阳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余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杰,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超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黄贵和。委托代理人苏少勇,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担保人余劼,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光阳蛋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超雅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并冻结担保人名下的房产。2014年1月27日,原、被告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及担保人财产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福建超雅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331,339.5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余劼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房产一栋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檀章陈人民陪审员 林艳华人民陪审员 黄 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