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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李某华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华,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83年9月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10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华在莱西市姜山镇兴隆庄村其家中,容留刘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一次。2、2012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华在莱西市姜山镇兴隆庄村其家中,容留刘某、赵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一次。3、2012年12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华在莱西市姜山镇柴岚村其租房处,容留刘某光(已行政处罚)及李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一次。4、2013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华在莱西市姜山镇柴岚村其租房处,容留刘某、赵某、李某华浩(另案处理)吸食冰毒一次。5、2013年9月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华在莱西市姜山镇柴岚村其租房处,容留刘某、刘某光吸食冰毒一次。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相关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内容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相关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华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胡克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臧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