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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刑执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王奎故意伤害罪,王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0280号罪犯王奎。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05年12月12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宿中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奎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6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苏刑二终字第0031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9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65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苏刑执字第027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4年1月6日,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作出(2013)苏徐狱减建字第94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拉布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1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将罪犯王奎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个人记分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个人台帐、罪犯改造小结、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未缴纳,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其出具了经济情况困难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王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奎的刑期减去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